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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 02月 18th, 2008

[转贴]百度音乐无事而迅雷却侵权乎

一、新闻回放
  
  
  最近迅雷摊上了官司,请看新闻:
  
  “备受关注的“深度链接”第一案由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优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而全球最大下载服务提供商“迅雷”被判赔偿15万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据介绍,2006年12月22日,由香港影星梁朝伟、金城武领衔主演的《伤城》正式公映,票房一路飘红。12月28日,优度公司和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签订了影片《伤城》网络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优度公司以60万元的高额版权费用取得《伤城》影片的网络传播权和收益权,为保证影片档期内的票房不受影响,优度公司将在公映一个月后才有权将《伤城》在自己网站上线。优度公司计划影片在网上的单次下载费用为人民币2元。然而,2007年1月,迅雷网上出现了《伤城》的搜索链接服务。1月4日,《伤城》在迅雷网站的搜索次数高达59808次,总下载量惊人地达到520869次。优度公司随即向迅雷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迅雷网停止侵权,迅雷迟迟没有回音,此后迅雷网仍然“链接”着《伤城》的免费下载。6月21日,优度公司将迅雷公司告上法院,并提出赔偿要求,由于迅雷的服务器设在上海浦东,此案由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迅雷公司立足于为全球互联网提供最好的多媒体下载服务,其对链接下载影视作品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搜索”引擎。从涉案影片链接设置的内容上看,迅雷网特别进行了相关编辑行为,在对第三方网站链接的过程中,迅雷网实施了“嵌入式框架技术”,使第三方网站的内容直接为迅雷网所用,即进行了“深度链接”,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此外,第三方网站的“本站声明”清楚表明该网站提供涉案影片的侵权性质,而其页面顶端、页面尾部显示“迅雷电影下载网”等字样,由此说明,该网站与迅雷网站之间存在联系。”
  
  “综合考量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迅雷公司不仅客观上参与和帮助了第三方网站传播涉案侵权影片,而且对此行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迅雷公司赔偿优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以上就是事情的经过和法院的判决,看完之后让笔者想起了前年的百度mp3侵权案,我们来看看百度mp3案的情况。
  
  
  
  
  
  二、百度的音乐没问题
  
  
  2006年11月一则新闻:
  
  “近日消息,北京市第一中院对环球、华纳、EMI等七家知名唱片公司状告百度侵犯其成员歌曲网络传播权一案做出审判,七大唱片公司指控百度侵犯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了诉讼请求。”
  
  “在去年10月,国际唱片业联盟(简称IFPI)代表百代、环球音乐、索尼BMG、华纳音乐、正东唱片、金牌娱乐和新艺宝唱片等七大唱片商起诉百度,称百度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网民提供这七家唱片公司歌曲的免费下载服务,IFPI要求百度公司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百度则表示,这个责任在于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而不是搜索公司。北京市第一中院的法官认为,搜索公司的搜索服务是为了帮网民在网络中迅速找到所需信息,百度MP3搜索引擎搜索到的内容来源于网络上所有提供MP3“试听”和“下载”的网站,而百度无法识别、预见及控制这些MP3的合法性。法官表示,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侵权网站的网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而在此案中,七大唱片公司并未尽到通知的义务。”
  
  北京第一中院是中国最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法院,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官司都是在这里判决,他的权威是不言而喻的。
  
  
  
  
  三、迅雷下载与百度的实质对比
  
  
  下面我们不妨来比较一下百度音乐和迅雷下载:
  
  先看百度的MP3首页,有两种方式提供连接,网民可以在搜索表单里面输入歌曲名称,同时也可以在下面的安排连接中点击。直接输入就跳到图三,点击链接会打开图二的页面。
  
  
  (图一)
  
  
  

作者:徽剑 回复日期:2008-2-18 1:39:04 
 

  下面就是百度mp3的专题列表界面,列出了大量相关音乐链接,点击这些链接就会从搜索结果里面生成图三的页面:
  
  (图二)
  
  
  
  

作者:徽剑 回复日期:2008-2-18 1:41:17 
 

  下面是搜索结果页面:
  (图三)
  
  
  
  

作者:徽剑 回复日期:2008-2-18 1:42:49 
 

  点击上面图三的每个试听链接会出现下面的界面,其中用红色标出的是百度显示的来源地址。这张也是最关键的,因为就是这个地址来源链接,使得法院不认为百度是直接侵权者,而是把百度显示的来源地址网站视为侵权者:
  (图四)
  
  
  

作者:徽剑 回复日期:2008-2-18 1:44:48 
 

  下面是迅雷的影视首页:
  (图五)

作者:徽剑 回复日期:2008-2-18 1:47:56 
 

  与百度相类似,网民可以在搜索表单里面输入影视名字,就打开类似于百度搜索结果的“狗狗影视”结果页面,看了这个图片,您是否发现它与图三非常相似?
  
  (图六)
  
  

作者:徽剑 回复日期:2008-2-18 1:49:12 
 

  点击迅雷狗狗搜索结果页面的链接会出现下面的下载或者嵌套的播放页面,点击右侧可以直接播放,点击左侧可以直接下载,请注意看,这个页面跟百度的播放页面很相似,同样可以在播放,也同样在页面上留下了来源链接:
  
  (图七)
  
  

作者:徽剑 回复日期:2008-2-18 1:50:48 
 

  当点击下载链接时,迅雷下载软件启动,弹出下面的页面,上面清晰的写了来源网址:
  
  (图八)
  
  

作者:徽剑 回复日期:2008-2-18 1:52:34 
 

  经过对比,特别是图四和图七对比,我们会发现百度音乐和迅雷影视本质要点基本相同:
  
  
  
  第一, 都是在页面上有导航或者提供搜索表单,让网民输入或者不输入音乐或者影视的名字,
  
  第二, 在搜索结果页面提供详细的搜索列表。点击详细列表页上的链接可以弹出播放下载页面。
  
  第三, 在播放下载页面上有内嵌播放、有来源地址。
  
  
  
  对比后我们就会发现,迅雷影视播放下载的方式与百度mp3 的播放方式没有什么两样,所不同的一个是音乐,一个是影视,但这点在知识产权本质没什么区别。而下载和播放在行为上也没有本质区别。
  
  
  
  对比后我们会发现,很有意思的是,百度被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判决无罪,而迅雷却被上海的一家区法院判决有罪。套用春节联欢晚会的一个“用语”:“为什么呢?”
  
  
  
  四、法律是人判的
  
  
  
  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理由:
  
  
  
  理由一:“法院认为,迅雷网作为全球最大的下载服务提供商,对链接下载影视作品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搜索引擎。从涉案影片链接设置的内容上看,迅雷网有特别的编辑行为,在链接第三方网站的过程中,实施“嵌入式框架技术”,使第三方网站的内容直接为被告所用。”
  
  
  
  这里的理由就比较搞笑了,迅雷网作为全球最大的下载服务提供商,下载服务网站有两种,一种是自身提供资源的下载服务商,比如国内的各种软件下载网站等,其特点是这些下载服务商自身就是下载资源的提供方;另一种是整合型下载,其实就是一个搜索结果的整合下载方,像迅雷这样,自己并不提供下载资源,而是调用被整合对象的资源,比如各种下载服务器上的资源。作为前者由于其自身拥有这些资源本身,这样他必须对这些资源的来源及合法性负完全的责任。而后者由于整合资源来源于自动运行的程序,这样一来他本身无法对资源本身来源做出评估,就如同百度一样。在整个过程中,迅雷所做的,在本质上与百度音乐所做的没有两样,如果把百度音乐视为音乐搜索引擎,那么也就是说,迅雷实质就是一个视频、软件等的搜索引擎,而不是什么下载网站。也不存在什么较高的注意义务。至于所谓的“嵌入式框架技术”就比较搞笑了,估计法官不懂网页技术,既然已经承认了是“嵌入”的,那就另外说了,百度也嵌入了在线播放,为什么没侵权?
  
  
  
  理由二:“而第三方网站的“声明”清楚表明该网站提供涉案影片的侵权性质,其页面顶端、尾部显示“迅雷电影下载网”等字样,由此说明,该网站与迅雷网之间存在联系。迅雷网应当了解影视作品网络传播的商业规则,特别是涉案影片当时还在影院公映的档期中。”
  
  
  
  这里同样有很低级错误,所谓的“迅雷电影下载网”就是狗狗影视搜索,迅雷的狗狗下载播放资源来源于大量的机器搜索,提供的只是搜索后的整合资源,网站本身并不提供源资源。
  
  
  
  更搞笑的是,一个引用的判断理由有明显错误, “声明”能表示什么问题?(备注:这个所谓的声明就是什么“出于学习等理由,资源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勿将下载的免费电影等用于商业用途”。)恰好是这个声明符合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尽管这种“声明”确实有钻空子之嫌,但是至少在一个法律灰色地带。单就这个声明而言,并没有错。更不能因为有了这个声明,就说明该网站提供的资源是违法的。何况这还是整合资源,那就更不能构成违法了。
  
  
  
  对比理由就会发现,这些都不能成立。再看一点比较搞笑的,就是所谓的受理法院问题,“由于迅雷的服务器设在浦东,案件由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第一次听说审理案件是由服务器放置地点决定的,阿里巴巴的英文网站服务器放在美国,假如有人因为阿里巴巴英文版问题侵权,那是不是要到美国去审理呢?
  
  
  
  事实上迅雷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服务器,那么审理是不是要分在全国?需要指出的是,原告选择上海浦东法院就不符合法律。原告公司所在地点是在上海普陀区,为什么不在上海普陀区审理而选择浦东法院,有什么猫腻也难说,因为像这样的著作权纠纷案,正常的法律审判是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而不是在第三地。
  
  
  
  对于上海浦东法院的水准确实让人大跌眼镜,对比下前面的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百度判决”,而北京一中院是中国最权威的知识产权审理法院,这里看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是如何报道的就明白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北京市西半部的九个区县,是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知识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我国主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位于该院辖区。不服上述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裁决的案件,均由该院专属管辖。北京市一中院根据多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及打下的扎实工作基础,适时制定了“履行承诺、严格司法、适度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原则。北京一中院受理的案件具有类型全、数量多、难度大的特点,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窗口。”两者谁的水平高低一目了然了。
  
  
  
  前后一对比,显而易见,以北京第一中院的判决对比下,就会发现上海浦东法院的判决一塌糊涂。
  
  
  
  尽管笔者并不认为北京第一中院绝对正确,但是起码比连判决管辖地点都有问题的上海浦东区法院强一点。